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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香港國投總商會章程  
     
 
香港國際投資總商會章程
   
 
本會名稱: 香港國際投資總商會
 
本會註冊地點: 香港
   
 
第一章 本會宗旨
   
 
(一) 加強香港工商界與內地和國際的經貿交流,促進三者之間的商貿和經濟的發展,維持地區穩定和世界和平。
(二) 促進香港內地和國際的資本的流動和投資,為吸引外資進入內地創造條件,為會員拓展國際業務創造商機。
(三) 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,為會員提供信息,諮詢,接收申訴等服務
,爭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。
(四) 參與社會發展工作,反映業界意見,關心社會民生,扶貧教難。
(五) 為內地會員在香港和國際拓展業務提供有力的支援和協助。
(六) 與香港,內地和世界各國的商業團體建立和維持密切聯繫和友好關係。
   
 
第二章 會員
   
 
(一) 香港國際投資總商會會員分為:公司會員,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凡年滿十八歲,在世界各地從事工商業或經營企業的海外華僑;香港工商企業或商人中國營和民營工商企業或商人;工商專業團體的高級職員;執業的專業人士,均可相應以個人,團體或企業的名義申請入會。
(二) 凡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介紹或推薦,填妥入會申請表格,由秘書處負責甄選事務,經常務董事會批准,本會秘書處將向正式會員發出會員證和會徽,會董會議有權對接納作出最後決定,而不需向申請者交代原因。
(三) 凡會員須接納會費,企業會員每年會費為10,000 港元,團體會員會費為5,000 港元,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2,000 港元,會董每年會費為5,000港元
,常務會董每年會費為10,000 港元,副會長每年會費為 20,000元。如既為企業或團體會員代表,又為本會董事以上人士,以兩項會費中較高的一項繳納。會費通常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內繳納,新會員在入會時繳納。
(四) 為拓展會務提供充裕的經費,本會鼓勵並促成本會成員,社會友好團體
,商界人士自願贊助經費。
   
 
第三章 組織
   
 
(一)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幕後,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董會,履行其行政職責。
(二) 會董大會是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,成員不少於十九 ,人最多不得超過七十九,每屈會董任期五年,可以連選連任。
(三) 會董大會選出常務董事,組成常務會董會。常務會董會成員不少於十七人,不得超過三十九人,負責日常會務工作的決策。
(四) 本會設會長一人,總監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,均由會董會選舉產生。
(五) 常務會董會可聘請德高望重,對國家,對社會作出傑出貢獻的工商翹楚
,出任本會的首席特別顧問,特別顧問,名譽會長等職務
(六) 根據工作需要,由會長提名,報會長會議通過,任免秘書長,副秘書長和各部正副部長。
   
 
第四章 會議
   
 
(一)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常務會董會有權在必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;如不少於20%的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常務會董會需要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會議通知。出席會員大會人數超過會董會人數或會員總數三分之一,會議所作決議,決策均為有效會員大會的主要議程通常是:
    (1) 審核本會工作報告;
    (2) 審核年度財政報告;
    (3) 審核下年度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;
    (4) 修改本會章程;
    (5)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。
(二) 會董會通常每半年召開一次。審議上半年工作,議定下半年工作計劃。由半數以上與會者通過的決議均為有效。
(三) 常務會董會通常每季召開一次,可視工作需要,提前或提後召開,由半數以上與會者通過的決議均為有效。
(四) 會長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一次,檢查,安排秘書處工作。可視工作需要,提前或推遲召開。
   
 
第五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
   
 
(一)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
    (1)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    (2) 在會員大會有發言權與表決權;
    (3) 會員有權向本會反映意見,提出建議;
    (4) 有權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。
(二)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
    (1) 遵守本會《章程》,執行本會決議,貫徹“少數服從多數” 的原則;
    (2) 依時繳納會費;
    (3) 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;
    (4) 關心會務工作,團結會員,維護本會聲譽和權益。
   
 
第六章 財務
   
 
(一) 本會經費源自會員會費和會長,副會長,常務會董,會董,會員,社會友好團體及熱心人士的贊助。
(二) 根據會務實際情況,由常務會董會決定會費的支出。
(三) 一切收支均須記帳入冊,存放秘書處,會董有權查閱。每年度交由本會委派的會計師審核,並提交會董會及會員大會通過。
(四) 所收之任何款項必須存入會董會之銀行賬戶。大額開支需要支票支付,支票需由會長,副會長,秘書長及財務或稽核部長其中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。本會可保留少量現金,應付日常小額開支。
   
 
第七章 附則
   
 
(一) 本章程選解釋權在於常務會董會。
(二) 本章程如未盡之處,由常務會董會修改並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,同時報送有關部門備案。
(三) 本會印章由會董會委託秘書處保管,需經會長同意或會長授權副會長,秘書長,方可使用。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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